外聘专家有风险!医院聘“专家”实施手术后被索赔

患者杨某,老年男性,因“头晕”到当地区医院就诊,医方诊断为“头晕,急性下壁、后壁心肌梗死,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糖尿病”。医方接诊医生称患者冠状动脉堵塞,需支架手术。当日患者入住医方心内科,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进入导管室接受介入治疗。手术记录描述:患者冠脉“前降支中段100%闭塞,钝缘支远段90%狭窄,右冠中段100%闭塞”。医方对患者实施右冠PTCA及支架术成功,术后患者突发意识丧失,下颌式呼吸,心跳骤停,心电监护提示室性逸搏心律,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回顾

患者杨某,老年男性,因“头晕”到当地区医院就诊,医方诊断为“头晕,急性下壁、后壁心肌梗死,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糖尿病”。医方接诊医生称患者冠状动脉堵塞,需支架手术。当日患者入住医方心内科,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进入导管室接受介入治疗。手术记录描述:患者冠脉“前降支中段100%闭塞,钝缘支远段90%狭窄,右冠中段100%闭塞”。医方对患者实施右冠PTCA及支架术成功,术后患者突发意识丧失,下颌式呼吸,心跳骤停,心电监护提示室性逸搏心律,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指出,患者家属在得知患者病情时要求到北京安贞医院治疗,医方医生称有安贞医院专家在手术室手术,可以请专家实施手术,因此患者才同意住院接受介入手术治疗。但在患者死亡后,经患者家属了解当天并没有安贞医院专家在被告处坐诊及手术,此事实在事后得到医方医务科的确认。患方认为,医方采取欺诈手段诱使患者接受手术,导致患者死亡,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

医方辩称,患者因急性心梗急诊就诊,病情危重,需急诊治疗。医方已在术前对病情、手术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向患者及家属进行告知,取得同意并签字。介入手术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出现意识丧失后进行了相应抢救及诊治,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院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结果(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指出,院方对患者进行介入治疗符合诊疗常规,术前对手术治疗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了告知,患者死于急性心梗诱发心脏破裂死亡。

医方存在的过错包括:知情同意书中右冠中段100%闭塞与实际70%狭窄不符;医方承诺由安贞医院专家做手术,而实际并未实现,医方在诊疗中存在与患方沟通不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最终,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余万元。

“专家出诊”存在风险

目前,患者看病普遍存在倾向大医院、大专家的情况,特别是在医疗资源比较丰富的大型城市中,患者有较多的选择,一般都希望能到专科实力最强的医院就诊。为了吸引、留住病源,很多中型医院选择请大医院或专科医院专家出诊、定期查房、会诊、指导/实施手术来提升门诊量、手术量、业界口碑,并增加经济收入。

这种专家下基层的做法是值得推广的,医疗行政机构一直都在鼓励专家到基层医院去,大医院与基层医院定点帮扶或建立医联体。这样,一方面患者在当地医院就可以享受高水平的诊疗服务,方便便捷的同时,也缓解了大医院的就诊压力;另一方面,基层医院在大医院大专家的指导下,业务水平也可更进一步;同时,一些危重患者、疑难病例可以更早被诊断,获得更好的治疗。

但实际工作中,专家只能是部分时间出诊,可以诊疗的患者有限,也可能出现预约时间不能出诊的情况,不能及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有些医院邀请专家进行较高难度的手术,而整体术后观察、护理、并发症治疗等水平较低,根本不能在术后很好地诊治患者,容易导致严重后果。甚至有些医院打着大医院专家的旗号,而实际上根本没有专家参与诊治或实施手术。这些情况的存在都使得临床医疗存在巨大的风险。

谎称专家手术涉嫌医疗欺诈

目前,法律界对于医疗欺诈尚未达成统一概念。关于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据此司法解释,医疗欺诈可以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本案中,医方医生为了说服患者留在医院接受介入手术治疗,谎称可以由外院专家实施介入手术,隐瞒了外院专家当天并没有在医院出诊的情况,最终导致患方做出了接受其医疗服务的决定。并且医方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夸大患者冠脉狭窄的程度,也有隐瞒真相、误导患者家属的嫌疑,以达到诱导患者接受支架植入术的目的。医方的行为涉嫌“医疗欺诈”。

医疗欺诈的民事责任

医疗欺诈案件可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如果被认定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欺诈,致使患者受到金钱、身体、健康、生命、精神等方面的损害,需要对患者进行适当的赔偿,如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甚至是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医方未能与患方进行有效的沟通,隐瞒了部分事实,未能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律师点评

当前,医疗欺诈普遍存在,其危害性非常严重。医疗欺诈包括:

1.医疗欺诈行为

医疗欺诈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患者而对患者实施的诊断治疗、预防保健等行为,如用假药、失效药以及劣质不合规范要求的器材欺骗患者,从而获得高额利润等。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

➤ 超出登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使用明知是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器械。

➤ 私自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批准的药物。

➤ 故意使用过期药品或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废止药物。

➤ 向患者提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具。

➤ 隐瞒患者真实病情而做出虚假诊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进行虚假治疗。

➤ 未告知患者并经患者同意而实施医学试验等。

2.欺诈宣传行为

欺诈宣传行为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对其所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向社会或者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欺诈宣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 夸大疗效和治疗范围。

➤ 捏造虚假病例。

➤ 伪造批准文号及获奖证书。

➤ 提供虚假的临床有效率和治愈率。

➤ 捏造医务人员的资质、资历或水平。

➤ 断章取义利用专家证言等。

3. 欺诈收费行为

欺诈收费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患者而向其收取医疗费用的行为。表现为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高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短缺数量多收费,同一项目重复收费等。

对于医疗欺诈,医疗机构不但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需要负担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利对医疗机构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欺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转化为犯罪,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572511055&n=1

参考文献:

1.论医疗欺诈行为.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年第12卷(第2期).

2.医疗欺诈的法律责任分析. 现代商贸工业. 第20卷第3期.

原标题:【医眼看法】医院聘“专家”实施手术后被索赔?外聘专家需警惕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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